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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年 “倒查” 整顿,是《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落地实施的配套治理举措,也是对行业长期积弊的系统性清理
今年以来,全国各省区市相继发布工程招投标项目整顿公告,开启了跨度长达13 年(2012 年 11 月至 2025 年 11 月)的行业 “倒查” 行动,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线索。此次大规模集中整顿,并非偶然的行业治理举措,而是基于招标投标领域长期存在的市场壁垒、权力寻租、竞争失序等沉疴顽疾,结合《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等新规落地实施的系统性治理工程。(来源于网络已经公开新闻)
1)法律层面:行政权力对市场竞争的非法干预,与《审查规则》中“尊重招标人自主权” 的核心要义相悖,形成了法律原则与实践操作的矛盾。
《招标投标法》明确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原则,以及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限制,因实践中大量地方政策存在隐性壁垒。公平竞争原则长期被架空,公平竞争法律原则被行政政策变相突破。
围标串标成行业 “潜规则”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利益捆绑;保证金管理乱象丛生等等。这些乱象不仅违反《招标投标法》《审查规则》的规定,更导致市场资源错配、竞争失序。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第16号令),是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出台的专项规制文件,源于《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招投标领域行政监管与市场竞争边界关于公平竞争的原则性规定。
《审查规则》为保障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明确政策制定机关,需对拟出台的招投标领域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通过内部审查机制,约束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审查规则》划定了政策措施的“禁止性红线”。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重点违法形式的法律分析
干预定标权限:将招标人定标权交由第三方行使,或规定以抽签、摇号方式确定中标人,剥夺了招标人的定标自主权。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表现为招标人提前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明示或暗示投标人调整报价,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 资格条件等。“形式合规、实质操控”帮助特定企业中标。
规避法定招标:招标人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通过“先施工后招标”“虚假 PPP 项目” 等方式规避招标,违反“不得规避招标” 的强制性规定;
评标程序违法: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招标文件标准评审,或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财物,评审结果与投标文件实际质量明显不符。
串通投标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专项罪名,是招投标领域最典型的刑事犯罪,适用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受贿罪与行贿罪: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在招投标环节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或投标人为谋取中标向公职人员行贿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适用于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在招投标中超越职权、违规操作,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适用于投标人伪造资质证书、业绩证明等材料骗取投标资格的行为。
“投标人” 和 “招标人”。但司法实践中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纳入广义招标人范畴,认定其为适格犯罪主体。结合《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遵守招标人规定” 的条款,因代理机构的行为实质是代行招标人职权,其串通行为同样会破坏招投标竞争秩序。
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报价:具体表现为协商投标报价、约定中标人、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等,其核心是通过合意消除竞争;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具体包括开标前泄露投标文件信息、透露标底和评标专家名单、明示投标人调整报价vpn代理翻墙软件、为特定投标人提供便利等,直接架空了招标的竞争性,损害国家或集体利益。
量化标准:包括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 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上、中标项目金额 400 万元以上,此类标准以明确的数额划定入罪门槛;
情节标准:包括采取威胁、欺骗或贿赂等非法手段,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此类标准针对行为的恶劣程度,即使未达到数额标准,仍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